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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成立經過

  日據時代明治42年(西元1910年)花蓮港廳成立,當時消防單位係屬民間團體組織,光復初期由義勇消防隊組織接管,民國37年2月經今花蓮市公所編列(消防)常備隊員,民國47年6月始正式在花蓮警察局下增設消防警察隊,民國83年7月1日行政院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時,決議消防與警察分立,於內政部設消防署,縣市得設消防局,後內政部消防署於84年3月1日成立,本局並於88年7月1日成立。  

  本局88年7月成立初期設有秘書室、災害搶救科、災害預防科、緊急救護科、救災救護指揮科、行政科、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計5個科及4個室,並設置2個救災救護大隊,下轄14個分隊,編制員額亦由改制前114人增加至150人,續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成立美崙分隊、 90年8月28日成立富源分隊、92年10月5日成立和平分隊、96年1月26日成立三民分隊、98年12月4日成立自強分隊、103年6月19成立萬榮分隊、103年7月4日成立水璉分隊、103年7月8日成立卓溪分隊、109年1月3日配合蘇花改通車成立和仁分隊;另增設特種搜救大隊、成立安檢隊,期間編制員額亦隨分隊成立及業務需求擴增,92年編制員額由當初成立的150人增至152人、93年賡續增至157人、95年大輻增至251人、101年續增至281人、103年再增至338人、107年編制員額達389人。

  為應各項救災救護需要,本局依據內政部核定員額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於97年增設災害管理科及103年增設督察訓練科,至今內勤計有8科3室(災害搶救科、災害預防科、災害管理科、火災調查科、緊急救護科、救災救護指揮科、行政科、督察訓練科、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外勤共有4大隊23個分隊,編制員額計389人。

  消防工作包羅萬象,除依法含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外,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複合性災害,擴大服務並提高緊急救護工作品質,本局相繼成立專責救護隊與特種搜救隊,以提供本縣優質、全方位的服務為目標,期讓34萬鄉親都能獲得更安心且高品質的保障。

 

一、成立日期:

  民國88年7月1日,設立於花蓮縣花蓮市三民街53號。

二、現址:

  民國99年4月8日,遷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842號現址。

三、首任局長:黃登旺先生 (88年7月~95年2月)

四、歷任局長:謝國恩先生 (95年3月~99年3月)

       顏新章先生 (99年4月~103年12月)

       林文瑞先生 (104年1月~112年1月)

五、現任局長:吳兆遠先生 (112年1月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