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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除本縣轄區因烟花颱風來襲劃定之「本縣海岸、海港 及港埠」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4日11時30分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消管字第1100146683號
主旨:解除本縣轄區因烟花颱風來襲劃定之「本縣海岸、海港 及港埠」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4日11時30分起生效。

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二、中央氣象局110年7月24日11時30分發佈第22報解除烟花颱風警報。
公告事項:本府解除110年7月21日府消管字第1100145000號公告所劃定之警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