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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瑪莉亞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公告劃定「本縣海岸、海域及港埠」等區域範圍為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16時起生效。

一、旨揭警戒區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船舶(筏)(除救難船外)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並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管制措施。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