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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下, 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 二、廉政署近年辦理本法裁罰案件中有關公職人員違反未自行迴避義務之行為態樣常見諸如有: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配偶或二親等親屬之人事任用、考績評核或財產上之利益,多數為公職人員因誤解法令或心存僥倖心,因一時失慮而遭受本法法定罰鍰金額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之罰鍰(參考案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