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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不慎,易引起火災

  • 發布單位:花蓮縣消防局

 

日前本縣某鄉鎮發生一起建築物火災,消防局獲報後立即派遣臨近消防分隊到場進行搶救,搶救人員到達時僅2樓陽台一帶有火煙冒出,經搶救後,幸無造成人員傷亡。

 

經本局勘查發現,起火燒損物為2樓陽台堆積的物品,附近民眾表示:火災發生前幾十分鐘有發生廟會活動經過該處,過不久發現建築物二樓陽台起火燃燒。經查陽台一帶並無任何發火源,故不排除疑似燃放爆竹煙火引起,消防局提醒民眾除非必要切勿任意燃放鞭炮,若燃放時也要謹慎,以免造成無法預期的危害

廟會活動過程,常會沿路燃放爆竹煙火來引起人們注意及增加熱鬧氣氛,尤其燃放升空類或飛行類爆竹煙火(沖天炮),因其飛行路徑不確定,經常會亂飛亂射,隨即引起火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每日晚間22時至翌日7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惟元旦及其前一日、春節(農曆除夕至一月五日)、天公節(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等節日全日或經公告之日期,不受管制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