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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因應璨樹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增加公告劃定「本縣內山、山地、河川、區域排水及土石流危險溪流地區等區域」為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8時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消管字第1100185374號

主旨:為因應璨樹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增加公告劃定「本縣內山、山地、河川、區域排水及土石流危險溪流地區等區域」為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8時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暨中央氣象局民國110年9月11日4時15分發佈編號第14號颱風警報第8-2報。
公告事項:
一、本縣前於110年9月11日府消管字第1100184975號公告,劃定本縣海岸、海域及港埠為警戒區,現為因應中央氣象局發佈璨樹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增加「本縣內山、山地、河川、區域排水及土石流危險溪流區域」等地區為警戒區,人民除救災目的外,非持有臨時通行證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內車輛、船舶(筏)(除救難船外)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同時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管制措施,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